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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要债公司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

发布:常州讨债公司 时间:2025-10-20 点击:141 官网:https://changzhou.wjfzxh.com/

常州要债公司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,秉持“如我在诉”理念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、庭后,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。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求、消除了矛盾纠纷的同时又节约了司法资源,诠释了“如我在诉”理念在基层生动实践。


时间回溯到2016年,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建设开发工程项目需要,向乙置业公司借款,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。同年,甲公司将一处房屋卖给丙某,丙某向甲公司交付部分购房款11万元,尾款7万元一直未给付。2024年5月,丙某将该房屋转售给丁某,丁某向丙某全额支付22万元购房款。上述两次房屋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,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甲公司名下,但丁某已实际入住并使用该房屋至今。后因丙某迟迟未协助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丙某履行过户义务。法院审理后判决丁某胜诉,于是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
乙公司得知上述房屋买卖事宜后,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要求行使自己的债权,对该房屋实现优先受偿权。经过几轮的执行异议听证会后,均无果,纠纷陷入债权人权益悬空、债务人消极搁置、购房者办理产权受阻的“三角困局”。遂乙公司对丁某、甲公司及第三人(案外人)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。


法院审理


如何打破僵局,维护多方合法权益,承办法官陷入了深深思考。经过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,法官最终确认乙公司债权已生效且债务人怠于行使等基本事实,依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,奠定解纷方向。在此基础上,承办法官反复与甲、乙公司和丙某、丁某沟通协商。但因四方纠纷牵扯时间长、案情复杂,并非能一朝化解。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,承办法官延伸举措、灵活施策,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利弊。最终,乙公司与甲公司、丙某、丁某就该案达成协议:一、丙某于30日内将剩余房款7万元交付给乙公司;二、丙某交付的7万元抵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7万元;三、丙某购买该房屋的房款视为履行完毕;四、甲公司在丙某交付7万元后协助办理安设房屋不动产权登记;五、本协议生效后,乙公司对案涉房屋不再申请强制执行,并应于约定日期前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。四方对此均表示满意。



标题:常州要债公司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
网址:https://changzhou.wjfzxh.com/188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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